发布时间:2019-04-23 作者来源:本文转载来自北极星环保网 浏览次数:1959
4月21日,受国务院委托,李干杰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。报告指出,2018年全国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,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,生态系统格局整体稳定,核与辐射安全水平巩固提升,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。
在大气环境状况方面,报告显示,中国空气质量继续改善,污染程度有所减轻。重点区域明显好转,秋冬季重污染依然多发。大气污染治理日趋复杂,空气质量大幅改善难度加大。
李干杰称,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长三角地区PM2.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1.8%、10.2%。“但是,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汾渭平原PM2.5年均浓度分别超标71.4%、65.7%,仍然处于高位。秋冬季以来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。”
在环境风险状况上,报告指出,全国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,环境风险管理得到加强。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286起,同比下降5.3%。但环境安全形势依然严峻,涉危险化学品、危险废物、重金属等重大环境风险源大量存在,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仍有发生。
针对2019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目标,报告提出,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提高到79.4%,PM2.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同比下降2%,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提高到71.3%,劣V类水体比例下降到6%,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2%、2%、3%、3%,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3.6%左右。
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
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
——2019年4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
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:
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,受国务院委托,现就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,请审议。
过去的2018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。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胜利召开,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,李克强总理作工作部署。党中央、国务院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、提升生态文明、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。在理念引领方面,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。在顶层设计方面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《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》,明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路线图、任务书、时间表。在法治保障方面,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,把新发展理念、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写入宪法,为努力实现这一宏伟奋斗目标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。在机构改革方面,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,进一步优化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。新组建生态环境部,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,同时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。
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了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。2018年,把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,栗战书委员长亲自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,并带队进行实地检查。经党中央批准,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开第四次会议,听取和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,作出《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》(以下简称《决议》),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,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。
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,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蓝天、碧水、净土保卫战全面展开,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重大进展,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。
一、2018年生态环境状况
全国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,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,生态系统格局整体稳定,核与辐射安全水平巩固提升,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。总的来看,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,出现稳中向好趋势,但成效并不稳固,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出现反复。
(一)大气环境状况。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121个城市达标,占35.8%;全年优良天数比率79.3%,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2.2%;细颗粒物(PM2.5)年均浓度39微克/立方米,超标11.4%;可吸入颗粒物(PM10)年均浓度71微克/立方米,超标1.4%;二氧化硫(SO2)、二氧化氮(NO2)、臭氧(O3)、一氧化碳(CO)年均值达标。主要有以下特点:
一是空气质量继续改善,污染程度有所减轻。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提高1.3个百分点,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同比下降0.3个百分点,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同比增加22个;PM2.5浓度同比下降9.3%,“十三五”以来累计下降22%;SO2浓度同比下降22.2%,NO2浓度同比下降6.5%,O3浓度同比上升1.3%,CO浓度同比下降11.8%。重污染天气过程的峰值浓度、污染强度、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均明显降低。
二是重点区域明显好转,秋冬季重污染依然多发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长三角地区PM2.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1.8%、10.2%,其中,北京市PM2.5浓度为51微克/立方米,同比下降12.1%。汾渭平原PM2.5浓度同比下降10.8%,扭转了2015年以来连续恶化的趋势。但是,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汾渭平原PM2.5年均浓度分别超标71.4%、65.7%,仍然处于高位,秋冬季以来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。
三是大气污染治理日趋复杂,空气质量大幅改善难度加大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.5的多种组分均有不同幅度下降,硝酸盐超过硫酸盐成为PM2.5最主要的二次无机组分;同时O3浓度普遍上升,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防治问题更加凸显。随着大气污染治理边际递减效应逐步显现,产业、能源、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还需要一个过程,继续大幅改善空气质量的难度加大。
(二)水环境状况。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—Ⅲ类水体比例71%,劣Ⅴ类水体比例6.7%。主要有以下特点:
一是地表水水质持续改善,主要指标同比向好。全国地表水Ⅰ—Ⅲ类水体比例同比提高3.1个百分点,劣Ⅴ类水体比例同比降低1.6个百分点。36个重点城市(直辖市、省会城市、计划单列市)黑臭水体治理对水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明显,涉及的101个国控断面中,Ⅰ—Ⅲ类水体比例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,劣Ⅴ类水体比例同比降低4.9个百分点。
二是重点流域水质稳中向好,部分流域有所波动。长江、黄河、珠江等十大流域Ⅰ—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提高2.5个百分点,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降低1.5个百分点。其中,长江流域Ⅰ—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7.5%,同比提高3个百分点;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1.8%,同比降低0.4个百分点。辽河和松花江流域Ⅰ—Ⅲ类水体比例同比下降、劣Ⅴ类水体比例同比上升,水质有所下降。
三是重点湖库水质有所好转,水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。开展监测的111个重点湖库中,水质优良(Ⅰ—Ⅲ类水质)湖库占66.7%,同比提高4.2个百分点;劣Ⅴ类水质湖库占8.1%,同比降低2.6个百分点。总磷仍是重点湖库的首要污染物。巢湖、滇池累计水华面积同比增加。
(三)海洋环境状况。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维持较好水平,夏季符合一类标准的海域面积占96.3%。全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(一、二类水质)比例为74.6%,同比提高6.8个百分点。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,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。9个重要河口海湾中,北部湾水质为优,胶州湾水质良好,辽东湾水质变差,其他河口海湾水质基本保持稳定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、微塑料等新型污染问题逐步显现。
(四)土壤环境状况。全国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进一步强化,部分地区耕地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依然存在,部分重有色金属矿区周边耕地土壤重金属问题突出,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、倾倒导致的土壤污染不可忽视。
(五)生态系统状况。全国生态状况总体呈改善趋势。森林覆盖率和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中有升。2018年完成的全国生态状况评价显示,生态环境状况优良县域共1561个,同比增加103个。我国生态环境依然脆弱,局部区域因开发建设导致的生态退化等问题还比较严重,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。
(六)核与辐射安全状况。全国核安全态势总体平稳。未发生国际核与辐射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事件事故。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持续降低,稳定在万分之一以下。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和重点设施周围辐射环境水平总体良好。
(七)环境风险状况。全国环境风险态势保持稳定,环境风险管理得到加强。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286起,同比下降5.3%。但环境安全形势依然严峻,涉危险化学品、危险废物、重金属等重大环境风险源大量存在,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仍有发生。
二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
2018年,生态环境保护9项约束性指标年度目标全部完成,达到“十三五”规划序时进度要求。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为79.3%,好于年度目标0.3个百分点;PM2.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10.4%,好于年度目标8.4个百分点;全国地表水Ⅰ—Ⅲ类水体比例为71%,好于年度目标2.6个百分点;劣Ⅴ类水体比例为6.7%,好于年度目标0.6个百分点;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下降6.7%、4.9%,均超过下降3%的年度目标;化学需氧量、氨氮排放量同比下降3.1%、2.7%,均超过下降2%的年度目标;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%,好于年度目标0.1个百分点。
过去的一年,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,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,主要做了以下工作。
(一)继续加强生态环境立法和督察执法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《决议》要求,制定落实方案;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核安全法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。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,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,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、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。配合开展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,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修订工作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》,各地区各部门共完成1.1万余件相关文件清理。加快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等方面制度。
分两批对河北等20个省(区)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“回头看”,公开通报103个典型案例,推动解决7万多个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。针对一些地区和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,开展机动式、点穴式专项督察。严格生态环境监管执法,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8.6万件,罚款数额152.8亿元,同比增长32%。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犯罪活动,各地侦破环境犯罪刑事案件8000余起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,联合挂牌督办、现场督导大案要案。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,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00多件。
(二)全面推进蓝天保卫战。国务院印发实施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》。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,建立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,完善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。发布实施《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》。推进重点区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,开展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,向地方政府交办涉气环境问题2.3万个。全国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约8.1亿千瓦,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0%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4.3%。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由12个增加到35个,完成散煤治理480余万户,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和清洁取暖。在重点区域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。加强“散乱污”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,推进燃煤锅炉节能减排。煤炭等大宗物资运输加快向铁路运输转移,铁路货运量同比增加9.1%。推动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。进一步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,推进岸电建设与使用。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,实现车用柴油、普通柴油、部分船舶用油“三油并轨”。强化区域联防联控,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。
(三)着力推进碧水保卫战。深入实施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。制定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、渤海综合治理、长江保护修复、水源地保护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或方案。推进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,1586个水源地6251个问题整改完成率达99.9%。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,36个重点城市1062个黑臭水体中,1009个消除或基本消除黑臭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》。出台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。完成长江干线1361座非法码头整治。国务院印发实施《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》。11个沿海省份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。开展湾长制试点。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,支持300个市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,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和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。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,总结推广浙江“千村示范、万村整治”经验,全年完成2.5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。
(四)稳步推进净土保卫战。全面落实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。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,完成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工作。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耕地风险排查整治,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,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建设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“无废城市”建设试点工作方案》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。坚定不移推进禁止洋垃圾入境,集中打击洋垃圾走私,2018年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同比减少46.5%。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行为,挂牌督办的1308个突出问题中1304个完成整改。推进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,存在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。
(五)大力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。初步划定京津冀、长江经济带11省(市)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5个省份生态保护红线,山西等16个省份基本形成划定方案。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稳步推进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增加到474处。实施退耕还林还草、退牧还草工程。整体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,完成造林绿化1.06亿亩。恢复退化湿地107万亩,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.4万平方公里。推进第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工作。开展“绿盾2018”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。
(六)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。开展“核安全法实施年”活动。全面实施核安全监管综合管理体系。依法严格核设施安全监管,聚焦核设施运行风险,保障45台运行核电机组、19座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等运行安全,11台在建核电机组质量受控。加强核安全基础能力建设,继续推进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自动站建设。开展核安全国际合作。
(七)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。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。推动绿色金融发展,实施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。推广绿色包装、绿色回收,推进绿色低碳产品认证。编制长江经济带11省(市)及青海省“三线一单”(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),引导和优化产业布局。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,发布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。全年压减粗钢3500万吨以上、退出煤炭落后产能2.7亿吨,提前完成“十三五”目标任务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有序推进,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3.1%。推动实施绿色制造重点建设项目,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。推进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治理,开展各类低碳试点示范。积极参加《巴黎协定》实施细则谈判,推动联合国卡托维兹气候变化大会达成一揽子全面、平衡、有力度的成果。
(八)加快落实生态环境改革措施。全面推开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,实施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。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。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。出台建立市场化、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方案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。推进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改革。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,累计完成18个行业3.9万多家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。落实《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》,通报山西临汾等地监测数据造假等反面典型案例。
(九)进一步强化各项保障措施。